(2016)桂132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秋芳与武宣县武宣镇清水村民委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457号原告:李秋芳,农民。委托代理人:江干平,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宣县武宣镇清水村民委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清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芳与被告武宣县武宣镇清水村民委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秋芳负担。审判员 蓝淑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宏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