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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崔金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金荣,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2527号申请执行人崔金荣,女,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虎,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200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9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8日被逮捕。申请执行人崔金荣诉被执行人李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红刑初字第01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金荣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虎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崔金荣金钱742350元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李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红刑初字第015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孙国起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