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立场诉杜春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场,杜春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457号原告王立场,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春华,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场诉被告杜春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立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立场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立场承担。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