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9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苏金春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12-2号被执行人苏金春,男,1977年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苏金春犯诈骗罪的(2015)安刑初字第760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苏金春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32714.95元。执行中,经查,暂查没有被执行人苏金春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76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苏金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2714.9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