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娅玲与蒋安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娅玲,蒋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张娅玲,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蒋安兵,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娅玲申请执行蒋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蒋安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娅玲借款本金1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蒋安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安兵外出,下落不明,无固定的收入来源,未在原藉金堂县官仓镇双凤村居住。经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蒋安兵有川AXXX**号朗逸牌小轿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以(2015)金堂执字第1046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车辆予以查封,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在案。经本院向国土、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案情向申请执行人作了通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国土、房产管理��门、交管部门等财产登记信息回执;金堂县官仓镇双凤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双凤村6组组长蒋XX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安兵下落不明,经本院向国土房管和金融机构、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蒋安兵除有川AXXX**号朗逸牌小轿车一辆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车下落不明,本院未实际扣押在案。本院将上述案情向申请执行人作了通报,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