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超与章占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章占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217号原告:张超,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路北一巷26号航空嘉园46号楼2单元302号。委托代理人:李燕,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超,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章占才,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洪水镇石沟村三组。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张超因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