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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执复字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王晓明与申请人邹军、被执行人勾艳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邹军,勾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复字8号申请复议人王晓明。申请执行人邹军。被执行人勾艳伟。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办理邹军申请执行勾艳伟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依法作出(2015)红执字第565号执行裁定,追加勾艳伟妻子王晓明为被执行人。王晓明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该院审查后作出(2016)黑8103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王晓明提出的异议。王晓明不服,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原审法院查明,王晓明与被执行人勾艳伟是夫妻,王晓明所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院认为,王晓明的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勾艳伟的一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晓明的异议。王晓明复议称,其与被执行人勾艳伟虽是夫妻关系,但勾艳伟所借的款项用于建筑工程,并未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费。仅凭夫妻关系,就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示公平。请求撤销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人王晓明提供了其与被执行人勾艳伟的结婚证(复印件)。本院查明,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办理邹军申请执行勾艳伟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2015)红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勾艳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邹军申请法院追加被执行人勾艳伟的妻子王晓明为被执行人。该院作出(2015)红执字第565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勾艳伟与王晓明为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追加被执行人勾艳伟的妻子王晓明为被执行人。王晓明不服,以勾艳伟所负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之债,其没有偿还义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该院审查后,作出(2016)黑8103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王晓明提出的异议,王晓明不服,申请复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勾艳伟所负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原审法院追加王晓明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王晓明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维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恩良审判员  韩 冬审判员  孙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