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0302执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锞、李玉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张锞,李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鲁0302执2120号申请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张锞。被执行人:李玉芹。系被告张锞之妻。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张锞、李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锞、李玉芹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即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隋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