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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城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源任与张良、王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源任,张良,王俊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556号原告王源任,男,1986年6月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成杰,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良,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王俊超,男,199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王俊超委托代理人周会平,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源任诉被告张良、王俊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成杰、被告王俊超委托代理人周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良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源任诉称: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张良经被告王俊超担保向原告借款7万元,同时约定借期一个月;后被告张良又于2015年4月3日向原告借款11万元,借期三个月,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仍推脱至今未还,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良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8万元,并自2015年7月3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率至款清之日止,被告王俊超对借款7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原告向法庭递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2014年8月1日借条一份;2、2015年4月3日借条一份;3、微信记录一份。被告张良未到庭,无答辩意见,亦未递交证据材料。被告王俊超辩称主债务人张良未到庭,对于7万元的借款是否归还不确定。根据借据上出具的时间2014年8月1日,借款一个月,王俊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期间六个月,而原告的起诉时间为2015年9月,王俊超已经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责任应当免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8月1日,被告张良向原告王源任借款7万元,王俊超作为担保人,并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借条今借王源任现金人民币¥70000.00(柒万圆整),借款期限为一个月(8.1-9.1),借款方以综合市场17幢119-120商铺营业执照为担保,并以王俊超作为担保人。借款人:张良;担保人:王俊超。”,张良、王俊超分别签名并按指印。2015年4月3日,被告张良向原告王源任借款1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向王源任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圆整(¥110000.00),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7月3日止,并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借款人:张良。2015年04月03日”。2015年9月11日原告王源任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良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8万元,并自2015年7月3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率至款清之日止,被告王俊超对借款7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张良分两次向原告王源任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但被告张良逾期未向原告还款付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张良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俊超作为本案7万元借款的担保人,其担保责任已超过担保期限,故被告王俊超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之行为,是其对本案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源任借款本金110000.00元,利息自2015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源任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王俊超免除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张良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文改审判员  苗东文审判员  丁留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玲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