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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商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涟水县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严兰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水县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严兰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商初字第00940号原告涟水县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安路(公安局宿舍区)。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君、刘兵,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严兰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水县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兰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涟水县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涟水县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翟春花审 判 员  陈爱娟人民陪审员  张 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阿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