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0民初5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某乙、陆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5069号原告陈甲,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应鸿敏,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女,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陆某某,女,193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某乙、陆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甲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