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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袁瑞良与重庆晚报迅网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瑞良,重庆晚报讯网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578号原告袁瑞良,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晚报讯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楼11楼。法定代表人王世高,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瑞良诉被告重庆晚报讯网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瑞良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晚报讯网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瑞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瑞良撤回对被告重庆晚报讯网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袁瑞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