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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忠战、宁芳侠与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枫韵养老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忠战,宁芳侠,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枫韵养老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第780号原告潘忠战,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芳侠,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与东七经路交口西北侧河北新闻大厦附六楼。法定代表人孙迅。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枫韵养老院,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雁门路自行车二厂后门。法定代表人程艳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忠战、宁芳侠与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枫韵养老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天津新兴泰合置业公司、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枫韵养老院时,原告潘忠战、宁芳侠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忠战、宁芳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忠战、宁芳侠承担。审 判 员 訾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庞智慧书 记 员 陈 镭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