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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庄国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庄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掀才,董事长。被执行人庄国平,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国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三民终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庄国平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将三明市三元区建安路1号1幢204、205室腾空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房租每月105.8元(自2013年10月1日至腾房之日止)及卫生费每月16元(自2012年10月1日至腾房之日止)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庄国平下落不明,电话不通,其所占房屋由他人居住,执行人员正与该居住户沟通工作,暂时尚未启动强制搬迁,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民终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