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福建省迈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缪鹏铃、陈贵珠、陈高瞻、王月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建省迈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缪鹏铃,陈贵珠,陈高瞻,王月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62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07089902-3。负责人陈俊建,行长。被告福建省迈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街6号11幢2-1号,组织机构代码55098944-X。法定代表人陈高瞻,经理。被告缪鹏铃,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贵珠,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高瞻,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王月玲,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福建省迈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缪鹏铃、陈贵珠、陈高瞻、王月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缪鹏铃所有的坐落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玉荷东路安通大楼1号楼第八层、第九层、被告陈贵珠所有的坐落宁德市东侨大道6号4幢5-k号、宁德市东侨大道6号4幢20号、宁德市曲尺塘路8号12幢101号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扣划被告福建省迈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冻结缪鹏铃、陈贵珠、陈高瞻、王月玲的账户存款人民币8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缪鹏铃所有的坐落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玉荷东路安通大楼1号楼第八层、第九层房产(产权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23、×××22号)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二、查封、冻结被告陈贵珠所有的坐落宁德市东侨大道6号(九龙商城)4幢5-k号(产权证号:×××94)、宁德市东侨大道6号(九龙商城)4幢20号(产权证号:×××92)、宁德市曲尺塘路8号(君临天下)12幢101号(产权证号:×××78)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三、扣划被告福建省迈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万元。四、冻结被告缪鹏铃、陈贵珠、陈高瞻、王月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蒋俐兴审判员 林振功审判员 陈仲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巧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