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武瑞涛与被告南阳市华信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瑞涛,南阳市华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武瑞涛,男委托代理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鹏洋,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洁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武瑞涛与被告南阳市华信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武瑞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双方欲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瑞涛撤回起诉。诉讼费10230元,减半收取5115元。审 判 长 崔 炯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