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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继升与马长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继升,马长有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2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继升,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西吉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长有,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西吉县。申请再审人王继升与被申请人马长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吉县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0日作出的(2009)西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6日申请再审人王继升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王继升申请再审称,2005年10月底,我和被申请人马长有约定,我以26000元购买马长有所有的“尼桑”牌面包车。我支付被申请人5000元购车款后为被申请人出具了证明一份。2006年2月21日,我再次支付被申请人购车款10000元,后我要求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车没有任何手续,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鉴于该车无法过户,经我与被申请人协商,我不再购买该车。2006年4月,被申请人将该车开走,我支付该车折旧费1300元。鉴于双方的朋友马成在场,我没有将给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收回。2015年,西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我刑事拘留。此时,我才知道西吉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2015年12月8日,我向西吉县公安局刑警队交款31375元。西吉县人民法院没有依法给我送达(2009)西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我对该判决并不知情。我现在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自2006年4月由被申请人出卖给了他人。我一共支付被申请人购车款15000元,被申请人将该车开走自行处置。我们之间并没有实际的购车交易,买卖合同事实不存在,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因此,我不应该支付被申请人购车款。我申请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请求撤销西吉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无需支付购车款的主张;一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马长有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2009年8月5日15时,西吉县人民法院干警杨晓亮、兰东兴在永宁县闽宁镇夕阳红基地依法向申请再审人王继升的配偶留置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检察申诉告知书、开庭传票。同年9月8日10时30分,因申请再审人王继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无委托代理人,西吉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了被申请人马长有诉申请再审人王继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案。同年11月10日,依法判决申请再审人王继升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被申请人马长有购车款21000元。2009年12月3日,西吉县人民法院干警王俊国、赵启喆、蒙彦峰、杨晓亮在申请再审人王继升家中依法向王继升的配偶留置送达了(2009)西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人王继升与被申请人马长有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2009)西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申请再审人王继升虽称本院未向其送达(2009)西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其于2015年才知道该判决的内容,但本院干警杨晓亮、兰东兴已于2009年8月5日向其配偶依法留置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检察申诉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申请人马长有诉申请再审人王继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案,并依法判决申请再审人王继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被申请人马长有购车款21000元,该案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人王继升未按开庭传票载明的时间参加诉讼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该案审理结果正确。同年12月3日,本院干警王俊国、赵启喆、蒙彦峰、杨晓亮依法向王继升的配偶留置送达了(2009)西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再审人王继升称其于2015年才知道(2009)西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人王继升应于该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但申请再审人王继升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出申请再审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且申请再审人王继升没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或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故对申请再审人王继升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西吉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是正确的,申请再审人王继升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王继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具强审判员  王 普审判员  马春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军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