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昌洪与裴学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洪,裴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陈昌洪。被执行人裴学兵。本院在执行陈昌洪与裴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81执1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冉克勤审判员 周春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