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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景生与孟凡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生,孟凡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924号原告李景生。被告孟凡金,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生诉被告孟凡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长军审 判 员  朱慧姝人民陪审员  赵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