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景生与孟凡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生,孟凡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924号原告李景生。被告孟凡金,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生诉被告孟凡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长军审 判 员 朱慧姝人民陪审员 赵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