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明明与界首市深汇百货经营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明,界首市深汇百货经营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769号原告:马明明,男。被告:界首市深汇百货经营部。注册号:341282000054606(1-1)。负责人:赵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明诉被告界首市深汇百货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明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明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明撤回对被告界首市深汇百货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马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大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