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贾二军与刘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二军,刘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1175号原告贾二军。委托代理人程建成,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刘宏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二军诉被告刘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二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贾二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贾二军负担。审 判 长 赵 文 奇审 判 员 乔 东 亮人民陪审员 张 志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峰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