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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贾二军与刘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二军,刘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1175号原告贾二军。委托代理人程建成,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刘宏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二军诉被告刘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二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贾二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贾二军负担。审 判 长 赵  文  奇审 判 员 乔  东  亮人民陪审员 张  志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峰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