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郑锡林与肖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锡林,肖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郑锡林,农民。被执行人肖光明,农民。郑锡林与肖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2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锡林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肖光明支付货款75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光明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锡林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肖光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