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刑更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韩如意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974号罪犯韩如意,男,汉族,1981年2月7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鹿邑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亳刑初字第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如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韩如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如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如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如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