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0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解原乡六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忻府区解原乡六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232号原告王**,男,2004年1月25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郭兰英,女,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韩一鸣,忻府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忻府区解原乡六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星亮,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王**诉解原乡六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及其法定代理人郭兰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沈建和审判员 刘泽清审判员 黄未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亢献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