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世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凌统(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X路XX号XX幢XX室。法定代表人颜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统(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曹伟芳,董事长。上诉人上海世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2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采购订单)已证明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为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弄XX号XX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原审证据材料表明,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金山区XX路XX号XX幢XX室,在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上诉人的注册地为其住所地,故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其辖区内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