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商初字第30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建喜与王淼、XX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喜,王淼,XX,李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831号原告李建喜。委托代理人李兆刚。委托代理人吴东玲,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淼。被告XX,被告李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喜诉被告王淼、被告XX、被告李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喜撤回对被告王淼、被告XX、被告李昕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春人民陪审员  史春燕人民陪审员  蒋 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