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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诉被告张栋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张栋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224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大安街进盐坝4组。法定代表人王昭龙,局长。委托代理人邓云绮,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栋华,女,汉族,1954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诉被告张栋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撤回对被告张栋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