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福霖、郝维东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特35号申请人:王福霖。申请人:郝维东。申请人王福霖、郝维东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于克晓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6年4月15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郝维东于2016年4月30日前赔偿申请人王福霖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共计4000元。申请人王福霖放弃其他要求。现申请人申请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福霖、郝维东于2016年4月15日经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克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贺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