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玉红与焦作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强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玉红,焦作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玉红,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支边,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强,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再审申请人郭玉红因与被申请人焦作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二终字第0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郭玉红申请再审称,原审对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认定错误,导致裁定错误:1、郭玉红早于2007年5月份就不是万方公司的职工,而是焦作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两个公司是独立的法人。郭玉红与万方公司早已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是平等的主体关系。2、万方公司与郭玉红是租赁关系,万方公司是出租方,郭玉红是承租方,万方公司对此无异议,在其答辩状中“原被告间系租赁关系”,可见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3、张强钉死郭玉红家门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万方公司授权其管理出租房,并没有授权其钉死郭玉红家门,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4、张强与郭玉红没有管理关系,其钉死郭玉红家门属于侵权行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郭玉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郭玉红原系万方集团职工,被分配在万方集团公司宿舍楼居住。后与单位因租金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单位锁门。该纠纷属于单位内部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审驳回郭玉红起诉,并不不当,郭玉红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郭玉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松志代理审判员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