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陈素莲诉康继美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087号原告陈×,女性,年龄46。被告康×,男性,年龄45。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