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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陈素莲诉康继美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087号原告陈×,女性,年龄46。被告康×,男性,年龄45。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