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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宋玉亭与被执行人孟现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亭,孟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宋玉亭。被执行人孟现胜。申请执行人宋玉亭与被执行人孟现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孟现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玉亭欠款8000元;二、被告孟现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玉亭欠款8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孟现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家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