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韩岳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韩岳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16-2号原告: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周佳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韩晓楠,该公司经理。被告:韩岳峰,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亿阳纺织有限公司、韩岳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省阜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307元,本院减收15307元。审 判 长 王 刚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代理审判员 陈亚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