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胡德强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桐柏石油分公司第三加油站物权保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桐柏石油分公司第三加油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385号原告胡德强,男,1977年12月22日。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桐柏石油分公司第三加油站,地址:桐柏县毛集镇汽车站南600米。法定代表人刘言,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强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桐柏石油分公司第三加油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