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象州县鑫泰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恒力宝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州县鑫泰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恒力宝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2265号原告象州县鑫泰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涂业洲。委托代理人卢业欢,象州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竟超。被告广西恒力宝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宪桃。委托代理人陈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州县鑫泰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恒力宝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州县鑫泰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象州县鑫泰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州县鑫泰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1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象州县鑫泰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3100元,由原告象州县鑫泰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广西恒力宝药业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顾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