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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4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州徐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市峻达采石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州徐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市峻达采石有限公司,梁开军,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4206-1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黄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社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开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峻达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王林村。法定代表人尹建柏,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梁开军,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州徐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市峻达采石有限公司、梁开军、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商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2、向徐州市铜山区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3、向徐州市铜山区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4、向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5、分别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除以被我院控制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为3015945元,现执行到位8656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铜商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惠执行员 杨贵亮执行员 孔祥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雨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