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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曹进刚申请执行夏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进刚,夏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64号申请执行人曹进刚,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被执行人夏祟明,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曹进刚申请执行夏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7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年息12%计算),承担受理费26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夏崇明无车辆、存款、股权,且无固定住所地,夏崇明在神河镇街道开发有的房屋,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再无财产可执行。经证得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执64号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世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