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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235号原告孙某某,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利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