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庆辉与林碧华、朱信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辉,林碧华,朱信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983号原告张庆辉,男,1957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林碧华,女,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燕西中山。被告朱信春,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燕西中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辉与被告林碧华、朱信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林碧华、朱信春所有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张庆辉和担保人曾瑞春所有的座落于永安市石门新村二村11幢242室(永房权证字第××号),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二、查封、扣押被告林碧华、朱信春所有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卉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