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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胜启与张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胜启,张花,陆青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字第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启,男,194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朱凤森,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花,女,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边高原,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陆青芝,女,汉族,1958年1月25日出生,住任丘市。上诉人王胜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胜启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胜启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胜启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上诉人王胜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高 娜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