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廖家森犯绑架罪、强迫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家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11号罪犯廖家森,曾用名廖广川,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家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廖家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9年7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廖家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家森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3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1次,2014年8月、2015年2月共获得表扬2次,被扣3分。该犯考核期内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345.3元,经济账户余额为732.6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家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属严重暴力犯罪,且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而且,罪犯廖家森的罚金刑尚未履行完毕,而其考核期内月均消费偏高,故对其减刑宜适度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家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