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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进与李文波,吴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李文波,吴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2112号原告李进,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陈联,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波,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吴小玲,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诉被告李文波、吴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进承担。审 判 长  张永利人民陪审员  吴兴祥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子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