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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50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养红,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养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任武威市凉州区种子管理站副科级干部。自2015年3月份起,经武威市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站务会议决定由其任本区内丰乐镇、永丰镇、金山乡、西营镇、康宁乡、怀安乡、松树镇玉米制种基地包片领导,张某某、屈某为工作人员。2015年3月至8月初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未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所辖乡镇非法制种问题进行详细巡查,未按照职责要求全面深入田间地头逐块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监管不力,致使所辖丰乐镇新桥村五组、龙口村四组,松树镇南河村四组非法制种问题长期无人监管、无人查处。2015年8月26日至8月30日,在农业部组织的国家级玉米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中,发现武威市凉州区松树镇南河村四组,丰乐镇新桥村五组、龙口村四组非法生产玉米种子的问题并予以通报。经查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新桥村五组村民马某某等六户农户非法种植玉米制种18亩,龙口村四组董某某等十一户农户非法种植玉米制种21.7亩,松树镇南河村四组胡某等十一户农户非法种植玉米制种32亩。2015年10月14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对松树镇南河村胡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2015年10月18日武威市凉州区种子管理站对丰乐镇新桥村五组、龙口村四组非法制种农户予以处罚。2015年10月13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本市凉州区松树镇非法种植玉米制种问题进行专题报道,随后中国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西部商报、兰州晨报等多家媒体跟踪报道,严重损害了武威作为全国制种基地的形象,给武威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机关依法从事玉米制种监管检查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时流于形式,监管不实,致使本市凉州区松树镇、丰乐镇部分农户非法种植玉米制种,被农业部抽检发现通报后经中央电视台及多家新闻媒体报道,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现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不扎实和监管不到位的地方,致使部分农户因非法制种长期无人监管被新闻媒体报道后,损害了武威作为种子生产基地的形象,现自愿认罪悔罪,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李养红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存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凉州区种子管理站配合农牧局履行查处非法制种的职责,赵某某在其岗位上已尽到了其应尽的职责。2、被告人没有发现非法制种行为与制种基地遭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种子生产、经营有多个行政监管主体,赵某某未发现违法制种行为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并非赵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所致。综上,赵某某在从事种子管理工作过程中虽然存在未及时发现违法制种的情形,但只是一般的工作失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宜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武威市凉州区种子管理站受凉州区农牧局的委托,依法行使农作物种子行政执法权力,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种子是其工作职责。2015年3月12日,武威市凉州区种子管理站为明确各监管人员的责任,经站务会议决定,将凉州区分为四个组,被告人赵某某任第三组组长即包片领导,工作人员为张某某、屈某,负责丰乐镇、永丰镇、金山乡、西营镇、康宁乡、怀安乡、松树镇的玉米制种基地。2015年8月26日至8月30日,在农业部组织的国家级玉米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中,发现武威市凉州区松树镇南河村四组,丰乐镇新桥村五组、龙口村四组非法生产玉米种子的问题并予以通报。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在履行职责期间,未按其职责范围对所辖乡镇非法制种问题进行详细巡查,亦未按职责要求全面深入田间地头逐块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监管不力,致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新桥村五组村民马某某等六户农户非法种植玉米制种18亩、龙口村四组董某某等十一户农户非法种植玉米制种21.7亩、松树镇南河村四组胡某等十一户农户非法种植玉米制种32亩长期无人监管、无人查处。凉州区种子管理站对上述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中央电视台于2015年10月13日在《焦点访谈》栏目对本市凉州区松树镇非法种植玉米制种问题进行专题报道,随后中国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西部商报、兰州晨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严重损害了武威作为全国制种基地的形象,给武威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上述事实,由控辩双方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经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决定立案侦查。2、执法主体资格证证实:凉州区种子管理站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凉州区范围内可行使行政执法权力。3、职务任免文件及执法证证实:赵某某为凉州区种子管理站执法人员,2011年6月25日经中共凉州区委任命赵某某为区种子管理站副科级干部。4、凉州区种子管理站、凉州区人民政府、凉州区监察局和农牧局文件证实:凉州区种子管理站、凉州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局、农牧局对非法玉米制种进行严厉查处的安排。其中《凉州区玉米制种基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玉米制种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第六项规定“依法查处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5、玉米制种基地分片管理安排表证实:2015年3月12日经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站务会议决定,赵某某为包片领导,工作人员为张某某、屈某,该片包括乡镇为丰乐、永丰、金山、西营、康宁、怀安、松树。6、会议记录及检查记录证实:凉州区种子管理站于2015年3月27日至28日与丰乐镇、松树镇等乡镇召开玉米制种基地对接会的会议记录;基地巡查会议记录2份(未巡查本案涉及三个村组)。玉米制种基地检查记录30份,证实凉州区种子管理站巡查情况,主要巡查制种企业种植玉米情况,检查内容为隔离督查,抽穗检查等。7、新闻媒体报道情况证实:武威市非法玉米制种问题经央视《焦点访谈》曝光后,经多家媒体持续报道的事实。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系松树镇科技副乡长,负责农牧工作。2015年度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到松树镇检查过制种情况。9、证人王某某、周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周某系松树镇干部,王某某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周某系松树镇农技站干部。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没有找过他们配合其检查玉米制种的情况,镇上的领导也没有安排他们配合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进行玉米制种的检查。2015年5月初,他们开展玉米制种排查时发现葛某的玉米种植方式与玉米制种相类似,次日,他们和张某某就去葛某家了解情况。10、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葛某原系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的副站长,2010年1月至2015年8月退居二线担任松树镇南河村的副书记。松树镇南河村四组的32亩非法玉米制种是他儿子葛某某和胡某组织种植的,他没有参与过。11、证人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他在南河村非法制种32亩。2015年4月至9月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到他非法制种的现场检查过。同年9月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才告知他是非法制种。1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他和葛某某在南河四组非法制种32亩,2015年8月农业部抽查之前,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到他们非法制种的现场调查过非法制种的问题。1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系松树镇南河村村委主任。2015年8月底前,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到该村调查过是否有非法制种情况。14、证人葛某甲的证言证实:他系松树镇南河村支部书记。2015年6月中旬,他们村四组组长魏淑霞给他说,他们南河四组有一些制种玉米需要浇水,他才知道该村有非法玉米制种的现象,当时他没有制止这一行为,也没有向镇上和区种子管理站做汇报。同年8月底前,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没有来村委会了解过非法制种的情况,也没有到田间地头了解过。15、证人王某甲、马某甲、葛甲、龚某甲、胡某、葛乙的证言证实:他们均系松树镇南河村四组种植玉米制种的农户。2015年度,胡某、葛某某牵头组织他们进行玉米制种,同年9月底前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到该组调查过玉米制种的情况。1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系丰乐镇农技站干部。2015年玉米制种开始后,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他们镇检查过十几次。同年8月30日,凉州区种子管理站打电话说有人举报新桥五组的马某某等人和龙口四组的董某某、董某甲在搞非法制种,后经他们和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核实,新桥马某某等六户非法种植玉米制种18亩;龙口四组董某某、董某甲等13户非法种植玉米制种21.7亩。该镇非法玉米制种被他人举报之前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到新桥五组和龙口四组的田间地头调查了解过。17、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他系丰乐镇新桥村村支部书记。2015年7月中旬玉米抽穗之前,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到他们村了解过玉米制种的情况。同年8月底丰乐镇农技站站长杨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们村五组调查非法制种的问题。18、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系新桥村五组村民。他们把玉米制种种上到玉米抽穗期间,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到他们组了解过玉米制种的情况。2015年8月30日,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才发现他们非法种植玉米制种。19、证人唐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们系新桥村五组村民。2015年他们经马某某组织非法种植玉米制种。玉米制种种上以后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没有来调查过,同年9月中旬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的玉米制种是非法种子。2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他系龙口村支部书记。2015年他们村非法种植玉米制种的情况之前他不知道。同年8月底农业部抽查时才发现他们村四组的董某某、董某甲等人有非法制种的行为,后凉州区种子管理站才派人来调查。21、证人董某某、董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们系龙口村四组村民。2015年9月1日,经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他们种植的玉米制种是侵权品种,属于非法制种。同年10月18日,凉州区种子管理站对他们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他们罚了款。2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下旬开始,他们工作组的成员赵某某、屈某先后多次到丰乐、西营、永丰、康宁、金山、怀安、松树这几个乡镇进行玉米制种的巡查,部分巡查有书面记录。巡查一般是由乡镇分管玉米制种的副乡长或者是乡镇农技站的工作人员会陪同;有时他们自己单独也进行检查。在农业部通报前,松树镇、丰乐镇的非法制种问题,他们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没有发现。非法制种行为相关乡镇在排查时也没有发现。23、证人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凉州区种子管理站负责西片区巡查的是赵某某,成员有张某某和他,该片区巡查时他参与过两三次。2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的支部书记,他们站对凉州区范围内的玉米种子生产进行管理,日常监管采取划片巡查制度,相关乡镇也自行进行排查。2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系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站长,负责种子管理站全盘工作。在具体开展工作时,对种子生产的监管管理站要求各片工作组深入田间地头进行调查。2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们每次巡查主要是找乡镇主管农业的领导、乡镇农技站和村委会了解情况,有时也会找制种企业了解情况,对种植玉米制种的村组会进行逐一排查。27、证人杨某甲、蔡某某的证言证实:凉州区种子管理站受区农牧局的委托在凉州区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对非法种植玉米制种的行为进行查处。28、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凉州区种子管理站的工作职责是对凉州区范围内的种子生产、销售进行监管,对制种生产全过程进行巡查监管,具体就是监督玉米制种企业落实制种基地、制种玉米去穗检查、玉米花期质量检验、制种的隔离检查等。2016年他负责西片区的制种管理工作,该片区主要是丰乐、西营、永丰、康宁、金山、怀安、松树等。工作的重心就是巡查、监管制种的企业有无制种资质,到田间地头巡查有无非法制种的行为等。凉州区种子管理站西片区负责人是他,包片工作人员是张某某、屈某。玉米种子生产的监管主要是凉州区范围内的玉米种子生产进行管理。日常监管采取划片巡查制度,就是对凉州区范围内的玉米制种工作进行巡查。在日常工作时,相关乡镇也自行排查,他们进行巡查。乡镇自行排查时发现问题后,乡镇会将问题上报给他们,由他们进行查处;他们在自行巡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制种的行为,首先对其进行法律教育宣传,让其限期自行整改,如果拒绝整改,他们将依法查处。巡查的方法基本上是制种村逐村重点查看,非制种村个别查看。2016年他们先后多次到丰乐、西营、永丰、康宁、金山、怀安、松树进行玉米制种工作的巡查,到松树镇巡查过四五次,松树镇是多年不制种的乡镇,巡查时他们去过乡政府和村委会了解过,都说南河村没有非法制种的农户,但没有去过南河村四组,南河村的非法制种点他一直误以为是武威兴盛种业公司的制种基地,所以没有发现南河村四组非法制种的问题。在农业部发现松树镇南河村四组、丰乐镇龙口四组、新桥五组非法制种问题之前,他们没有去过这几个地方的田间地头现场查看过。作为片区负责人,在其负责的片区内出现非法制种行为,且在巡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该问题,应承担监管、巡查不力,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任。29、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以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互相印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受国家机关委托依法从事玉米制种监督管理工作,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监督巡查不认真不实,致部分村民非法种植玉米制种长期无人查处,严重扰乱了武威作为全国玉米制种基地玉米种子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失职行为不宜按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作为种子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管理人员,依法查处管理辖区内的非法制种行为是其法定的职责,但被告人在履行职务时,不认真负责,工作不细不实,日常巡查缺失,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使被监管辖区内部分村民非法制种长期无人查处,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辩护人所持的该辩护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闫会德审判员  马 永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