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亚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亚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2852号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武学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磊,男,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亚宾,男,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亚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651元。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盆学慧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亚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李亚宾系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和美家园小区1-2-02111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84.53平方米。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收费标准1.2元/平方米。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3651元属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亚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亚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65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李亚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盆学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