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初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于天雪与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天雪,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004号原告:于天雪,男,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被告: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天雪诉被告吉林省高丽王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牛排火锅分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天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其     方审 判 员 谢     省     伦人民陪审员 孙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     春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