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民初20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X,李XX,郭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05号原告郝XX,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身份号码61272319670414XXXX。被告李XX,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世纪花园。身份号码61272319790405XXXX。被告郭XX,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世纪花园。身份号码61272319781210XXXX。本院在审理郝XX诉李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XX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XX在府谷煤管站的工资、津贴,工资津贴开户行在中国建设银行府州支行账号为420204998013014XXXX。原告已提供郝XX在陕西农村合作银行账号27101204011030003XXXX内存款1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XX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20204998013014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原告郝XX在陕西农村合作银行账号271012040110300036XXXX内存款1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张永霞人民陪审员 郝秉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秀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