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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熊某、刘某甲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某,王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唐鸿,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熊某。原审被告:刘某乙。法定代理人:熊某。上诉人熊某因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01296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被继承人死亡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深圳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诉称,主要遗产所在地为重庆市江北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