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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9、9535、9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玲娟、梁晓红等与章叶凤、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445、8446、8449、9535、9745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娟、梁晓红、王小娟、范孝锋与被执行人章叶凤、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五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6月18日分别作出的(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667、666、664、663、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玲娟、梁晓红、王小娟、范孝锋分别于2015年7月至9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期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8445、8446、8449、9535、97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