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陈平、陈兰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陈平,陈兰兰,魏凤莲,魏永平,陈小虎,姚梅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敦勤。委托代理人刘培华。被执行人陈平。被执行人陈兰兰。被执行人魏凤莲。被执行人魏永平。被执行人陈小虎。被执行人姚梅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73号的本次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跃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大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