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文俊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227号罪犯杨文俊(又名杨三、山顶)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贵州省凯里市人,苗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以(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5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9506.64元(未履行)。该被告人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7日以(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157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11月7日至2028年5月6日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以(2011)穗中法刑执字第29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五个月;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穗中法刑执字第53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杨文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俊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文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二三年一月六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