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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6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傅聪超与喻光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聪超,喻光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6298号原告傅聪超。被告喻光初。原告傅聪超诉被告喻光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莫莉娜、王运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敏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傅聪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光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聪超诉称,2014年9月30日,被告以手中有个好项目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最初答应两个月后归还,但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喻光初未向本院陈述答辩意见,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被告喻光初向原告傅聪超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傅聪超人民币10万元整。被告喻光初还在《借条》上备注:已到本人建行9509账上借条生效。原告傅聪超于当天从案外人蔡风云处借款现金5万元转交给被告喻光初,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喻光初给付5万元。现原告以被告承诺两个月还款,却逾期未能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证明、银行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喻光初向原告傅聪超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将10万元借款给付被告,双方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出具的借条上虽未注明还款期限,但本院已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向被告送达,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喻光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傅聪超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60元,由被告喻光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莫莉娜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